律师说法 本栏目主持人: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
案例分析:
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,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拒绝对方提出的减少其损失的建议,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,并放弃履行合同,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,应自负全部责任
案情回放
2004年“五一”长假期间,中兴旅行社组织了青岛“自由人”旅行团,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包括:为游客提供往返机票和安排入住酒店,游客到达后自由活动。4月20日,游客吴元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。合同约定:旅行社为吴元等5人提供4月30日从杭州到青岛和5月4日从青岛返回杭州的机票,并提供入住青岛某星级酒店的客房;吴元等为此支付的费用是每人2400元。协议还约定,旅行社提供的机票为团队折扣票,不得签转、退换、更改。协议签订后,吴元等5人当即交付了全部费用共12000元。旅行社随即定了机票和酒店房间。
4月24日,吴元等人以国内部分地区出现“非典”疫情为由,提出退团,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全款。中兴旅行社表示,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,但不同意全部退款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4月28日,吴元等人以传真通知旅行社退团,旅行社以原告未正式办理退团手续为由,拒绝解除合同。4月30日,吴元等人未参团旅游——既未乘坐预定航班,也未入住预订的酒店。航空公司及酒店方面均表示不能向旅行社退款。
吴元等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“非典”疫情是不可抗力,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,旅行社返还12000元。
法院裁判
法院认为:1、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“非典”案例,但疫情范围很小,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。所以,原告不能以“非典”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。
2、在合同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,各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吴元等人拒绝旅行社提出的减少损失的建议,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,并且放弃履行合同,致使损害结果发生,故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法院判决:原告自行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,驳回原告起诉。
法条链接及评析
一、合同法第117条规定: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能免除责任。
二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,并不是说当事人绝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,根据具体情况,当事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。 |